律師您好:
我已經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債務人要給付會款給我,但是債務人名下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我雖然知道債務人仍然有在工作,但遲遲不還錢,請問律師,我可以如何調查債務人是在那裡工作,以便查封債務人的薪水?
大大您好:
債務人如果在工作,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僱主是要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所以債權人要調查債務人在何處工作,是可以透過勞保局、健保局查知債務人的投保單位,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尤其債務人投保勞健保的資料,相對於向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是即時而正確的資料,執行獲償的機會相對比較高。
惟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僅得由其本人或所屬投保單位查詢。投保單位查詢員工投保年資,除屆齡退休者外,亦僅限提供員工在該單位之投保資料。所以債權人如欲查詢債務人的勞健保投保單位資料,應只能透過執行法院聲請。
而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暨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之一關於第十九條部分之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又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應注意調查,認有必要時,得逕依職權行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調查時,宜予准許。
所以大大可以參考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暨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之一關於第十九條部分之規定,具狀聲請法院命勞保局、健保局提供債務人的投保單位,進而查封執行債務人之薪水。
參考書狀:
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請求法院查調債務人勞健保投保單位及執行債務人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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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強制執行狀要繳交千分之八費用嗎? 要用什麼方式繳費呢? 這筆費用之後可以由債務人負責嗎?
大大您好: 聲請強制執行依法要繳交千分之八的執行費,大大可以至執行法院聯合服務中心以現金或銀行支票繳納。而這筆費用之後會由拍賣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亦即仍由債務人負責。
您好!由於債務人戶籍地跟我不同縣市,我本票裁定是購買匯票繳費後寄到債務人當地法院,那目前我要申請法院發函勞保局,可以到我當地法院提出聲請,還是也是用本票裁定方式用匯票繳費給債務人當地法院,由債務人當地法院受理呢? 還有一個問題,請問標的金額是寫本票金額還是我要自己加上利息和法院訴訟費用呢? 請幫我解答,謝謝你!
大大您好: 要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大大要先持本票向債務人住所地或約定清償地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取得執行名義階段),法院裁定確定後,大大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階段)。而強制執行時才能聲請法院函調債務人投保勞健保的資料,不是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階段時就可一併聲請。 而強制執行時,因大大不知債務人可得執行之財產所在地,所以應是要向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及聲請函調債務人投保勞健保的資料。 至於標的金額則是本票票載之金額。
您好! 我今天看民事裁定書,上面有寫到: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我目前有【民事裁定書】和【裁定確定證明書】,民事裁定裡面有說到強制執行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那是不是可以請法院幫忙查勞保局,若不行要怎麼做下一步呢? 取得執行名義階段我不是很清楚。
大大您好: 大大手上的【民事裁定書】和【裁定確定證明書】就是所謂的執行名義,大大現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須繳納執行費)。因為大大不知道債務人的工作單位,所以請求法院調查後查封執行。 大大可以參考本站的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請求法院查調債務人勞健保投保單位及執行債務人薪資 http://win23118190.pixnet.net/blog/post/442667105
請問我無償借屋給友人 亦有公證書 但屆期房屋未遷讓 故向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狀 但必須先繳執行費,是房屋市價的千分之八,亦即約8萬元 請問這筆執行費可以在聲請強制執行狀中主張由債務人負責嗎?(借用契約及公證書都未提到相關費用由債務人負責) 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也不會有甚麼拍賣所得,怎麼辦?
大大您好: 因為公證只是就返還房屋部分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所以就執行費用部分,大大要另外再聲請法院裁定確定執行費用額,裁定確定後,再去查封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倘若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也只能等到債務人有財產或薪資債權可供執行時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應別無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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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請教您債務人有工作但是沒有投保,查過無財產,沒有存款該如何下一步
大大您好: 只要確認債務人工作的公司,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查封後,債務人工作的公司聲明異議,大大可對之提起訴訟,確認債務人對該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
律師您好,想請教律師債務人的工作是靠行車的工作那有辦法強制執行嗎?
大大您好: 靠行車原則上車子是掛在車行名下,登記名義人是車行,所以我們無法從國稅局的財產資料清單上看到債務人名下有該輛車,因此執行時,車行通常都會提異議之訴,法院甚至不會同意查封強制執行,大大如果要強制執行該車,須有堅強的證據來證明該車是借名登記的,才能說服法院。
律師您好:如上題靠行的公司承認車輛為靠行公司,如要查封該車要如何進行
大大您好: 如果靠行的公司承認車輛只是靠行登記為公司所有,實際所有權人仍是靠行司機所有時,因為動產之產權並不以監理站之登記為準,所以大大只要依循一般動產執行程序即可,亦即須現場查封扣押車輛,由債權人拖走自行保管(不建議交由債務人繼續保管使用,最多可以同意由車行保管),然後請法院通知監理所,禁止其辦理買賣移轉、動保登記,等拍賣期日到時,再將車輛拖至指定處所進行拍賣。
律師您好,想請問一下,債務人有工作,卻無勞保資料,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謝謝
大大您好: 大大只能自行查明其工作單位的名稱及地址,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水。如實在無法查明,大大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的規定,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到法院報告。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 20 條 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 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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