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聲請標的金額:新台幣○○萬○○元整
債權人:吳○○ 住○○市○○區○○路○○號
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住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號3樓
債務人:莊○○ 住○○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為聲請強制執行事:
執行名義
臺灣○○地方法院1○○年度○○字第○○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如聲證1)。
請求金額
新台幣○○萬○○元整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執行之標的
債務人莊○○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略述債權債務發生原因及取得確定判決經過)
二、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又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應注意調查,認有必要時,得逕依職權行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依本條第二項調查時,宜予准許,分別有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暨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之一關於第十九條部分之規定可稽。
三、經查債務人現有工作而對第三人有薪資債權存在,債權人雖試圖透過其親友探聽其於何公司就職,惟其等皆三緘其口不願透露,債權人實難得知其對何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是以請求 鈞處准依前開規定,函詢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其投保單位名稱及處所,或依同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命債務人到院報告後,發文第三人查封、扣押其薪資,以滿足債權,若蒙所請,實感高德。
謹 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聲證1: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件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吳○○
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聲請查調債務人投保單位名稱及處所,或依同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命債務人到院報告後,發文第三人查封、扣押其薪資,以滿足債權」,請問以上合併申辦之規費如何計算?倘若查調債務人投保單位名稱及處所或命債務人到院報告均未有結果,以致未查封、扣押其薪資,法院會否退還後面部分之規費?
大大您好: 聲請強制執行基本上只會支出執行費、鑑價費、指界複丈規費等,法院單純函詢勞保局提供投保單位名稱,債權人並無須繳納費用。 另外,如果執行無著,全部不能獲償時,法院只會發給債權憑證,並記載執行費未獲償,不會退還所繳的執行費。
欲聲請強制執行,可否支出執行費,請求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命債務人到院報告後,發文第三人查封、扣押其薪資,以滿足債權?
大大您好: 就我之前案件,應是可以,請參考!
非常感謝律師在此夜深人靜之時仍回覆我的訽問,真是佩服您的熱忱!
不客氣
律師您好,請問: 我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點交不動產-拆屋交地,已經執行完成,但有問題如下... 1.法院的訴訟,判決後我有遞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過5個月,還沒下來(是裁定嗎?),如果裁定下來後續我該怎麼做才能要回對方欠我的訴訟費? 2.執行過程的費用單據.收據等等我有保留下來,但再來該如何要回欠我的強制執行費? 對方不肯直接支付我上述二項費用。
大大您好: 法院是下一個裁定確定訴訟費額,如裁定確定後,即為執行名義,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要回訴訟費用。 而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在法院命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時,即須向法院陳報,列入執行費用中優先受償。
律師你好,不好意思打擾了,我想請問一下: 我已經拿到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我想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對方的不動產,可是我不知道對方是否有不動產,那我可以依照上述之範例拜託法院幫我調查並執行嗎?謝謝
大大您好: 您既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即可持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直接到附近的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查調該債務人的財產歸屬資料及所得清單,無須依上開方式請法院協助調查。
因母親不識字,代收我本人法院通知,造成我的抗告到期日未到
大大您好: 基本上同居之人是有代收權限,其法定期間即會自收到法院裁定後翌日開始起算。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37 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律師您好: 本人因被詐欺588000元,法院已做成和解筆錄,2位被告同意於期限內返還全額。但後來被告反悔,未在期限內匯款,我想提出強制執行。經向國稅局查所得及財產資料,1位被告全無所得及財產,另1位則有薪資所得及不動產。請問我若聲請強制執行,對於無所得及財產的那位被告,我該如何處理?另一位被告,我能就其薪資所得求償嗎?他的土地在桃園但住在新北市中和,請問我要去桃園地院還是新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麻煩解惑,謝謝!
大大您好: 雖然其中一位被告(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及所得,但聲請強制執行後可以聲請法院查調其現在勞健保投保單位,如有,即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其薪資,所以建議大大可以同時對二個被告聲請強制執行。 至於有財產被告之土地位在桃園,但人住在新北市中和,我是建議向桃園地院聲請即可,因為日後查封時,大大仍須到桃園指界,並不會因為大大是向新北地院聲請,再由新北地院囑託桃園地院執行而有不同,而且囑託執行反而要多一些程序往來,所以是建議聲請強制執行時,應以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法院為宜。
法律門外漢,受益大律師網站良多,感激!
不客氣
請問聲請強制執行只查到對方有二部車但不知道確切位置而無法執行,另外針對薪資所得聲請有收到移轉命立,但對方似乎是該公司負責人,並沒有依法每月給付薪資1/3給我,那接下來該怎麼處理呢
大大您好: 如果要查封債務人所有的汽車,基本上是有點難度,因為執行當日要跟法院確定其執行的位置是在住家或是公司停車場,所以在執行日前及當天要事先追踪調查確定。另外執行當日,建議也要請拖吊車予以拖吊帶回或到特定場所保管,以避免債務人隱匿財產,拍賣時拒不提出,所以執行難度頗高,但若債務人的財產僅剩汽車,大大也不得不朝此方向處理。 再者債務人如果是公司負責人,基本上是無薪水可扣,但其對公司的出資額、股份也是財產權的一種,如果該公司有正常的經營,甚或有承攬他人或政府案件,而對第三人或政府有債權存在時,則債務人的出資額、股份也會有一定的市場行情,所以大大也可以聲請執行拍賣債務人的出資額及股份。 以上意見供參考。
請問專家: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給我,可以向國稅局查詢對方所有的銀行帳戶嗎?另外對方名下無不動產,但有租用高級轎車BMW代步,可以上法院聲請扣押嗎?還是有其他方法呢?感激不盡。
大大您好: 除非債務人在銀行有存款利息所得,否則國稅局查調的債務人所得清單並不會顯示該銀行的名稱資料,且國稅局並沒有債務人所有的銀行帳戶資料。我們一般是在辦理繼承案件時,始會申請銀行公會函詢各銀行,請各銀行說明及提供被查詢人有無在該銀行開戶及帳戶資料。 而債務人名下所有的財產及所得才能強制執行,所以其出入使用的車輛若是租賃或借用他人名下所有汽車,我們是無法聲請法院查封執行。 若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或所得,但都使用進口名車代步,出入高級餐廳用餐,顯然與其無財產所得之情形不符,債權人是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到法院說明其財產狀況。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20條 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 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者,不得為之。
律師好,我已拿到台南地院聲請假扣押裁定,今查詢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和所得,但知道他有新光銀行板橋分行的帳戶和投保南山人壽保險。想請問: 1.保險總公司在台北市,能否以台北地院為執行法院?然後請法院查詢債務人財產? 2.擔保金是在台南地院還是台北地院辦提存? 3.執行費是要繳給台南地院還是台北地院? 謝謝回答。
大大您好: 提存擔保金原則上是在大大聲請強制執行的法院,也就是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所以大大如果是在台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除了在台南地院繳納執行費外,也要在台南地院提存擔保金,然後請求台南地院囑託台北地院執行債務人在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此部分有法律上爭議),以及囑託新北地院執行債務人在新光銀行板橋分行的帳戶內存款。 以前是有遇過法院書記官認為債務人在該管法院既然沒有財產,所以要求債權人直接到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同意囑託執行,為避免遇到這種情形,建議是可以同時聲請查封債務人在該管法院的住所內動產,如果債務人住所內確實無可供執行的動產,嗣後再撤回此部分的執行即可。
請問如得知債務人有投保,還需要去國稅局先查對方財產證明或是戶籍謄本嗎?目前已有債權憑證,是否拿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與債權憑證申請即可?有其他額外費用需繳納嗎?
大大您好: 如果大大知悉債務人現在的投保勞保單位(公司)名稱,即可直接向法院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在該單位(公司)的薪資,並無須先去國稅局查調債務人的各類所得清單。因為所得清單上記載的薪資所得資料,是債務人當年度5月份申報的前年度年度所得資料,與聲請強制執行時,有時間上的落差,債務人可能已經不在薪資所得資料上所載的投保單位(公司)工作了。 而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令並無規定,勞工的債權人可以憑法院確定判決或是債權憑證,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查調勞工的投保勞保單位(公司)資料,所以大大如果不知債務人現在投保勞保單位(公司)的名稱,就只能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暨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之一關於第十九條部分之規定,申請法院函請勞工保險局提供。
請問一下律師您說的申請法院查詢,是否還需要先行至國稅局查詢所得清單?我查不到第九之一規定...因為今年六月份才去查過對方所得而已...所以先遞書狀與債權憑證?若不需要法院就不會通知...需要的話,法院在要求國稅局資料再去補辦??是這個意思嗎?
大大您好: 今年六月份查的應該還是去年106年申報的前年105年度所得資料,國稅局個人年度所得資料大約在每年8月以後才會更新,所以大大應該可以再去國稅局調資料,只是債務人所得資料是106年度的,與現在仍有一段時間落差存在。 另外,因為債權人依稅捐稽徵法的規定可以自行至國稅局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所以法院原則上不會代查,如果要代查,印象中,財產及所得資料的申請費用是各500元,但債權人自行至國稅局查調時是各250元而已。 參考法條: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九之一 關於第十九條部分: 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應注意調查,認有必要時,得逕依職權行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依本條第二項調查時,宜予准許,但調查所得資料,除執行債權人得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使用外,仍應注意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等有關法律保密之規定,不得允許其他人員閱覽。
請教律師您,若依上面所言國稅局於每年8月更新所得資料,假如在1月期間發現對方有投保,事後執行後對方退保,又再於6月期間發現對方有加保,這部分若要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資料來說國稅局的所得清單都是一樣的,那是否也還是需要再申請呢??或是拿之前資料的影印本即可??謝謝律師回覆
大大您好: 承上所述,今年六月份查的應該還是去年106年申報的前年105年度所得資料,要到今年8月之後,陸續才會調到今年5月份申報的去年106年度所得資料,所以國稅局若回覆所得清單尚未更新,大大可以不用再要去調了,拿之前資料的影印本即可。
請問之前有申請過強制執行,但是是不是每次申請強制執行都需要再去國稅局請領一次總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呢? 但是因為他很常更換工作,能否直接具狀請求函詢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其投保單位名稱及處所呢?
大大您好: 因為國稅局的報稅資料是債務人前年度的所得資料,如果在8月以前,甚至有可能是二年前的所得資料,所以國稅局的所得資料是有時間落差的。建議大大可以直接具狀請法院函詢勞工保險局提供債務人的投保資料,只是經驗上有的法院會有意見,會說債權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工作單位才對。
您好,想請問我在108年五月去查對方國稅局所得資料,查到的是對方去年107年的所得,我在9月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已經拿到執行命令,但是公文內的第三人對方已經沒有在第三人上班了,但是在10月有發現他在別的地方上班,卻不知道有沒有勞健保,裁定正本與確定證明書都已經上交法院了,那這樣的情形,該怎麼做?
大大您好: 大大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變更要執行的第三人即債務人工作的公司喔!
律師您好 請問申請本票的裁定下來了 也有確定書 現在要申請強制執行 可是外勞跑掉不見了 那強制執行狀的債務人地址要寫外勞之前僱主的地址還是空白呢
大大您好: 本件強制執行主要是要扣外勞的薪資,所以公司的名稱地址完整最重要,至於外勞,雖然已經跑掉,但仍可以寫其原來的地址,如公司地址或是住宿地址,不要空白。
請問上面如律師所說,如果執行無著,全部不能獲償時,法院只會發給債權憑證,並記載執行費未獲償,不會退還所繳的執行費。 所以我下次強制執行又要花一大筆執行費嗎?能夠單純查勞健保確定有沒有東西執行嗎?上次依據去年所得的公司執行,法院只回該公司說無該員工,然後就只給一個憑證,無奈......感覺我們這些不懂法律的人討不到錢還一直繳沒必要的錢給政府!!!
大大您好: 您持法院發給的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是不用再繳強制執行費的。 另外,可否先聲請法院查調債務人的勞健保投資料,查到債務人有工作後再繼續執行?法院一般是會要求債權人要具體指明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所以你可以用這條規定先聲請,法院一般是會同意先調查,查到後再執行。 大大可以參考我之前寫的文章,謝謝! 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但有在工作,請問如何查封債務人的薪水?
律師您好 ! 謝謝回覆:) 請問當初查到對方台南工作, 所以跟台南法院申請拿到債權憑證, 但是我住新竹, 不確定對方現在戶籍, 是不是可以拿台南地方法院的憑證找新竹地方法院幫我執行查勞健保? 謝謝!
律師請教一下,如果強制執行時請法院查詢債務人勞保(在哪上班),法院不查,回一個礙難准許,勞保局有債權憑證也不給查,國稅局查的又是過時的資料。請問要怎麼讓法院願意幫忙查現在在哪上班?
大大您好: 你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如果債務人不到庭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而債務人又確實有工作時,這時大大可以具狀陳明債務人確實有上班,有工作收入,只是無法得知其工作所在,再聲請法院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法院應無拒絕之理。倘法院再拒絕,大大就只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抗告,由法官或上級法院作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