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法院判決我勝訴,被告須還我錢。幾天前我去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發現被告竟然利用一審判決公告後,至「判決確定書」送達前這段時間,進行脫產,將房屋過戶給她先生。請問我該怎麼辦?
答:
雖然你民事已經勝訴確定,但是在強制執行之前,祇要沒有先假扣押被告的財產,被告都是可以移轉給任何第三人。
但是被告過戶給她先生,登記原因應該是以贈與(無償)的方式為之,所以你可以依民法第244條的規定,訴請被告夫妻二人撤銷移轉登記,並要求回復原狀。但為防被告夫妻二人在訴訟中再次脫產,我是建議在訴訟時聲請法院假扣押先行查封,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訴訟繫屬證明,然後向地政機關辦理註記登記,以避免其等再為移轉。
被告過戶給她先生,登記原因若是買賣(有償),民事上就看被告夫妻二人事實上有無資金流向?其買賣價額是否顯不相當,而足證明被告夫妻二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若其等無法提出資金流向,或提出之金額顯不相當,此時除了可以提民事撤銷訴訟外,其夫妻二人亦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責。
參考法條
民法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 254 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
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刑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但是被告過戶給她先生,登記原因應該是以贈與(無償)的方式為之,所以你可以依民法第244條的規定,訴請被告夫妻二人撤銷移轉登記,並要求回復原狀。但為防被告夫妻二人在訴訟中再次脫產,我是建議在訴訟時聲請法院假扣押先行查封,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訴訟繫屬證明,然後向地政機關辦理註記登記,以避免其等再為移轉。
被告過戶給她先生,登記原因若是買賣(有償),民事上就看被告夫妻二人事實上有無資金流向?其買賣價額是否顯不相當,而足證明被告夫妻二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若其等無法提出資金流向,或提出之金額顯不相當,此時除了可以提民事撤銷訴訟外,其夫妻二人亦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責。
參考法條
民法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 254 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
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刑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我名下有12筆持有的土地,但就是我不能申請殘障補貼,我也不能貸款,該如何處理這12筆不必要的土地?
大大您好: 因為是共有土地,如要處分,原則上是要由全體共有人同意,但要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有其困難度,尤其是有部分共有人占有使用時。所以建議大大可以考慮朝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方式處理,請求法院准予變價分割或由占有之共有人補償方式分割。 另外,大大如果無資力進行訴訟,可以考慮申請法律扶助,因為共有土地不易處分,法律扶助基金會在作資力審查時,也有可能會剔除,不計入大大的財產之內。 以上意見,請參考!
請問車禍告對方過失傷害且已刑附民上民事第1庭,對方提了反訴還是什麼的,不了解那到底是什麼意思?可請教專家解說嗎?謝謝!
大大您好: 反訴制度係為使被告對於原告之訴得與原告對於被告之訴,合併其程序,藉以節時省費,並防止裁判之牴觸而設,故反訴之當事人須與本訴之當事人相同,祇易其原被之地位而已。 大大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損害,對方在同一行車事故中可能也受有損害,基於節時省費,並防止裁判之牴觸,故於大大提起的本訴中,對大大提起反訴,請求大大賠償其所受損害。
謝謝詳細的說明,想再請教車禍肇責到了民事庭還是一樣嗎?還是法官會再釐清一次呢?謝謝指教!
大大您好: 刑事過失傷害經刑事一審法院判決有罪之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始會移送民事庭,而就被告具有過失一節,除非刑事判決有重大明顯錯誤,否則民事庭應不會再予調查,重新認定。 但損害賠償涉及過失比例,此部分並不在刑事判決認定的範圍(僅認定有或無),所以就此部分民事庭自會再予調查釐清。
請問車禍過2個月第一次調解時,對方的診斷書寫“住院期間(3天)需專人照顧……宜休養2個月“。過没幾天竟叫医生改成‘’需專人照顧2個月……宜休養3個月‘’而且開立日期是出院2個月以後。請問律師診斷書可以隨便改嗎?我當初有拍照存証,可以控訴对方嗎?謝謝指點!
大大您好: 診斷證明記載「宜」休養幾個月,只是醫師個人的建議,是否如此,法院不一定會照單採納,如有必要,訴訟上也可以請求交付其他醫療院所鑑定,從其嗣後的就診紀錄來作判斷。
請教律師: 告民事賠償,向法院提出假執行,被告如不願被假執行,只要提供與債權人相同的擔保金額,就可聲請撤銷執行,那這樣債權人是不是就拿不到賠償?請問該怎麼辨?
大大您好: 法院判決准予假執行時,原告固然可以提供擔保後為假執行,但因為判決尚未終局確定,所以被告於原告假執行時,亦可提供反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而這權利是法律所賦與,原告只能等判決確定後,始能聲請法院調卷再執行原標的或另查封被告提供之擔保金。
請教律師: 我家是連棟透天建築已經30-40年了.日前突然有人說買了我家前的一塊長型畸零地(橫跨好幾戶)要封路..屋前10米路.我們自路中心丈量到屋前剛好符合政府10米路.但對方申請指界說是由我家前開始量出對方畸零地.但對方的地明顯已經在既成道路上..現在要來封路..我應如何自保..或去什麼單位申請證明該地是道路用地..
大大您好: 如果道路是在台北市,依「台北市私有土地供巷道使用公用地役關係認定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行政機關、學校是可以向認定小組申請認定該道路是否為既成道路,而在新北市,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則是由當地區公所出具該巷道供公眾通行期間已達二十年以上之證明,大大可以據認定結果,主張該道路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對方不得封路阻礙通行。 倘若該土地部分並非既成道路,而不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但對方直接設置路障,阻攔通行,其行為是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壅塞陸路的公共危險罪,大大除了可以向地檢署提告外,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大大等住戶有通行權存在。
請問 本人在不知情的狀況下 向親戚購買土地 但親戚跟銀行有債務的問題 目前銀行以 撤銷買賣行使權 起訴本人 親戚 以低於市價 做買賣 為共謀 如何提出證明 ? 買賣契約書 賣家有兩人簽名於同一張 賣方2人土地各1/4 買家為本人 共2/4賣於本人 在這樣的狀況下 可以以此證明 為(有償)實質證明 為買賣嗎? 如需交代資金流向 現金交易 需提出證明嗎?
大大您好: 銀行應係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所以銀行除須證明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銀行之債權外,且須證明大大亦知有此情事時,銀行始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故舉證責任在銀行。但就有償與否,亦即是否有價金的交付,此為有利於大大的事實,其舉證責任則是在大大這方,所以大大應交代資金流向,縱然是現金交易,因為一般經驗上,土地買賣價金其金額較高,一般人是不可能隨時備有高額現金,所以大大亦需提出現金來源證明,而不是單單提出買賣契約即可,否則會讓法院認為你們的買賣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假買賣。 至於土地買賣的價格是由買賣雙方決定,並無所謂的絕對市場價格,買賣價格其決定因素甚多,諸如開發利益、賣方急迫性等,所以買賣價格低於市場行情不必然就可以反推證明大大知悉且有故意共同損害銀行債權之行為。 參考法條: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大大你好:想請教大大,兒子於6月9日發生車禍,在加護病房到8月3日過逝,但是這些期間對方為來探望過,於8月24日對方於訴訟期間把房子過給老婆請問我該如何,我無法拿出假處份的金額我該如何
大大您好: 債務人將房地過給配偶,他們應該是依夫妻間贈與的方式處理,所以大大可以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將房地回復為先生所有,但要注意民法第245條除斥期間的限制,尤其是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處理時。 至於假處分擔保金部分,法院現在並非以全額擔保為主,甚至比假扣押的三分之一還少,我之前也有聲請過免供擔保金的,所以大大仍可以試試看。 因為本件同時存在刑事過失致死案、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以及撤銷詐害債權事件,甚至還有假處分、假扣押的問題,案件如何進行?債權如何主張?須具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所以建議大大去諮詢當地律師,以獲得詳細的答覆。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第 245 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請問刑法214的白話一點的解釋是什麼意思呢?
大大您好: 例如夫妻一方在外積欠債務,雙方並無離婚意思,且依然同住,但為避免個人債務影響對方,即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或如朋友二人之間並無房地不動產的真實買賣,也就是並沒有買賣價金的給付 ,卻以買賣為原因,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以避免名下財產遭債權人查封,此時即應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請問我是債權人從103/3/3至今為止債務人共騙我要投資,總共匯了230萬去他老婆名下,我在今年三月底申請支付命令,可是債務人已把名下財產過戶給他兒子,請問我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我若要告他們夫妻詐欺可以嗎?因為我去找了債務人兩次他的兒子態度非常惡劣,所以我還有什麼方法可做
大大您好: 債務人夫妻二人在刑事上是否構成詐欺?大大可以衡量其二人是否有對大大施行詐術,以致大大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如有,大大告其二人詐欺,自應會構成。 而民事上,債務人將名下財產過戶給他兒子,如其是採贈與方式為之,或雖是以買賣方式為之,但實際上並無資金現實的交付,或是顯不相當時,大大是可以以債務人將及其兒子為被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買賣以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債務人名下所有後,大大若已取得對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確定判決時,即可對該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變價求償。 大大主張民法第244條時,可以併同主張民法第87條,只是這二類訴訟有其難度,現在各地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或鄉鎮區公所都有安排免費的律師諮詢,建議大大可以就近諮詢,以取得訴訟上專業的協助。另外,為避免債務人及其兒子在訴訟中又將不動產移轉第三人,建議大大也要同時輔以假處分,以免將來縱然勝訴,亦無法執行,以致大大功虧一潰。 參考法條: 民法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您好,請問我手頭有債權憑證,幾年來都去國稅局查財產與所得兩項,債務人幾年來一直查無財產,名目上所得不多(我知道他大部分所得是國稅局看不到的)。 但我想了解的是,哪天他繼承了財產,但是在很快的時間內脫產了。 我有辦法在每年查詢財產與所得的過程中看到這事情的發生嗎? 因為我一年只查一次,可能他早就過戶完畢了。 或是有更好的建議?
大大您好: 國稅局的財產資料是分別從地政機關、汽車監理及證券管理等機關轉檔取得,所以國稅局的資料與實際取得的時間點,會有時間落差,倘若債務人繼承取得財產,其辦妥繼承登記後又再辦理移轉,債權人除非運氣好,否則幾乎無法即時知悉及查封阻擋。 所以建議大大若風聞知悉債務人可能取得之財產,可以直接前往地政事務所調閱謄本確認,否則等地政向國稅局通報轉檔,時間上可能又來不及了。
您好,請問您,我哥有欠銀行卡債以多年,現在媽媽過世已過六個月了需繼承媽媽房子,我哥與我協商要將房子贈與移轉給我女兒,可是這樣銀行會以民法244條來做撤銷嗎?還是全部都讓我繼承比較有利呢?謝謝
大大您好: 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惟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而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847號、91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2號判決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依題意,大大應是已過了三個月的拋棄繼承期間,所以大大與哥哥若以遺產分割的協議方式,由大大單獨繼承媽媽的房子,依上開說明,哥哥的債權人是可以訴請法院撤銷登記的。所以建議大大與哥哥應用有償的方式處理,如定由大大支付價金給哥哥後,由大大單獨繼承媽媽的房子,或是約定由哥哥繼承媽媽銀行存款、剩餘動產的方式處理,哥哥的債權人應即無法主張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權。 至於由大大與哥哥協商將房子直接贈與移轉給大大的女兒,因為贈與是無償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顯然更無法達到大大的期望,請大大的留意。 參考法條: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您好,我哥哥的離婚官司已確定判決,法院判決對方要賠償40萬給我們ˊ家,但在對方提起訴訟之前,就早已脫產,我們後來也有強制執行,但對方名下早已沒財產,先不管對方有無上班~!甚麼扣款1/3等等 ; 我主要想要問的是,他在提起訴訟之前明知道官司會輸,就將汽機車和存款皆移轉走,我是否能再提起訴訟告對方轉讓財產無效之舉和恢復其財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