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母親於二十年前購入一筆土地及土地上之一棟未登記保存的房子,因房屋老舊購入時已無需繳房屋稅,所以沒有發現當時漏未辦理稅籍的移轉,直到去年要賣房屋時,才赫然發現房屋稅籍的名義人仍是當初的那位賣方,以致土地增值稅的部分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因為要繳納的增值稅金額太高,所以不得不先暫停買賣。
經連繫該賣方已去世,唯該繼承的子女三人對處理稅籍移轉這件事全然不配合,以致我們家現在情況是有土地所有權狀,這二十多年來實際管理該棟未保存登記房子的人也是我們,水、電的申請人名義也是我們,在這個情況下請問律師我們有什麼辦法可以去合法取得稅籍所有權呢?另在稅籍資料是別人的情況下,我們是否有權對房子做屋頂翻修,甚至說將房子拆除呢?
以上問題煩請律師解答,感激不盡。
大大您好:
買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如賣方未協同辦理稅籍移轉時,買方是可以起訴請求賣方協同辦理,縱賣方已過世,買方也是可以以賣方的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其等協同辦理。本所適有相似案件,剛取得法院勝訴判決,我們的案例又比大大家的案例複雜一些,我們已經是第四手了,而原始房屋稅納稅名義人也就是第一手也已經過世,所以買賣房屋時房屋稅籍沒有併同移轉,並不是沒有辦法解決的。
而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並非不能裝修或申請拆除,只是程序上應該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才能進行,而申請時依規定須要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須提供稅籍證明),所以我是建議大大先去起訴請求賣方的全體繼承人協同辦理稅籍移轉,等取得勝訴判決,並辦妥稅籍移轉後,再進行屋頂翻修或拆除,以符合行政機關的要求。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79條
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3條
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四、室內裝修圖說。
前項第三款所稱現況圖為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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