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樓上住戶浴室滲漏我家寢室天花板角落,長期以間斷性進行,乾了一段時間忽又潮溼,經我舉發,屢次敷衍以簡易方式補漏,不思徹底改善,最近一次是三年前發生,當時我舉發後,他先自行減少使用,使樓地板乾後即不進行翻修,並狡賴該乾後之水漬非其浴室滲漏,現在又發生滲漏,我想請教律師:
1、若起訴,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所雇之水電匠(有丙級技術士執照)作證確為樓上該浴室滲漏,此一證詞有效嗎?法院處理漏水糾紛一定要委託公會鑑定嗎?
2、若判決結果認定是他的浴室滲漏,判令其修復並回復原狀,他如不履行或不依判決之修復要領實現,以簡易方式敷衍,而其屋內又不允進入,屆時如何舉證聲請強制執行?
3、法院若准許強制執行,其程序為何?有無嚇阻其不作為之實際效果?
答:
大大您好:
起訴時如果只附社區管理委員會所雇水電匠的證據及照片,對方在訴訟中應該仍會質疑漏水原因,而須委任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所以大大可以直接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派員先行鑑定,再以公會鑑定結果作為證據提起訴訟(會涉及到訴之聲明),公會事先作成的鑑定結果,法院原則上不會去質疑,如有疑問,至多傳喚鑑定人到庭即可。
修復漏水的判決後續有可能會有強制執行的問題,而強制執行即會遇到屋主不配合或是敷衍處理虛應故事的問題,所以在起訴時,原告的聲明就很重要,原則上建議是由原告僱工修復,而被告負擔修復費用,以避免被告藉故不為或拖延修復,甚或是隨便處理交待了事,事後仍須再為訴訟處理,本所之前有一案聲明是:「一、被告應容許原告進入其所有臺北市萬華區○○街○○號○○樓房屋內,按照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北土技字第○○○○○○號漏水原因及修繕鑑定報告十一、鑑定結果及附件七修復費用概估表所示內容,進行漏水修繕工程至不漏水狀態為止。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大大可參考。
因為前開第一項聲明是行為不行為的強制執行,而第二項聲明則是修復費用的金錢執行,所以被告如不配合,就第一項聲明法院是可以裁罰怠金,而第二項聲明是被告的財產都可以作為執行標的。所以被告縱不配合,原告仍得依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如此應能減少被告不配合修復的動機。
2、我在起訴之前 ,預支之鑑定費若可列計訴訟費用額,勝訴後能否全額歸還,或部分歸還?
3、重點是對方堅絕否認其浴室滲漏,自不同意讓人進入,而技師無法從我家天花板勘測漏水的源頭,因此,律師建議我直接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派員先行鑑定乙節,確有困難?請教律師: 我還須運用何種方法,令其同意譲人進入其浴室勘測?
倘若樓上住戶其實一直都很配合樓下住戶漏水之修復要求,且實際已施工多次,無奈仍無法找到漏水原因,只好繼續安排時間再進行下一次的施工,但未料此時樓下住戶居然某日提起告訴。
樓上被告實在無法理解,一直以來保持善意的修復漏水卻中途突然被告。事隔多日才發現被告的原因居然是所請之水電師傅與樓下住戶發生激烈口角互嗆提告,樓下住戶立馬提告,告的是樓上住戶,但此後樓下住戶與水電師傅兩人居然都隻字未提口角衝突之事,樓上住戶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成為被告,請問被告該如何處理自救。
再則是 請容我厚臉皮的再向您請教 我在看了您給我的回覆後 我有向法院提出了抗告 但現在遭法院駁回 駁回的理由只有一個 :理由是我提出抗告的日期已逾法律規定需10日內完成的抗告期間 故法院應駁回之
律師大大 我要請教的是 針對這個駁回裁定我不服的話 依法於受達十日內 也可提抗告對嗎 如果可以抗告 我設想抗告的理由是 :在我打開這份法院寄來的信後 才知道有抗告期間的限制 但我領受這封郵件的那日 已是法院交寄日的多日之後了 一是不知道是重要且有期間限定的信 再是真抽不出時間去領信呀 所以資質平庸如我 在此之前並不知道這個期間的限制 開信看了內容後才知道的 於領信當日 我隨即去電書記官請教 我問 我不是惡意拖延 故意要等到逾期 我才剛剛去領了這掛號信 這抗告受達日期我該怎麼去認定 是我領信的今天起算嗎 書記長官的回答是 :要我自己判斷 然後就結束這通電話...但我在下一個工作日就趕緊前去法院提出抗告申請 。再來是 我不認為所有的國民都該知道且 都應知道這抗告期間的法律規定 如果這是大家都會知道的常識 但只有我無知 我會認為是自己不讀書不長進 該知道的卻不知道 故決不會有任何異意..以這個原因就駁回我的抗告 對我的委屈 我的冤曲 希望法院能主持公道的期判盼 真正的重點:我抗告的內容就不用 不予理會嗎?公正的法院承辦人員們 有人看了我伸冤的內容嗎?對此駁回我感到相當的無助 不禁懷疑這難道是法院在幫著欺負人的壞人? 幫著惡人一起欺負無辜的人?....
請教若我以這個理由提抗告 是不是只是在強詞奪理? 抑或是此論述是有機會站的住腳 有爭取的空間呢 ? 我很需要您的寶貴意見。 但無論我有沒有福氣再次得到你那麼好心的幫忙 我對您的感激絕對會是只有更多 絕不會有減少的 非常謝謝您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