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請問:

 

未登記建物其納稅義務人是我爸,但去地政事務所查詢我父親名下該區並無不動產.這有衝突嗎?
畢竟未登記建物好像若無出資興建證明,法院是直接依納稅義務人名下是誰而作為該建物之所有權人?
想知道這問題主要是因為父親卡債導致該未登記建物(全家現住房)已被法院寄執行函準備查封了,讓我有些疑惑.

 

 

回答:

 

大大您好:

 

建物完成之後,須符合建築及土地登記的法令才能辦理建物保存登記,而一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未去辦理登記的原因主要是興建時沒有依法取得建築執照(俗稱違章建築),或是我國施行建築管理前如日據時期即存在至今的老屋,所以未去辦理登記。雖然房屋沒有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但在民法上仍是獨立的財產權,而稅捐機關辦理稅籍資料其目的是為課房屋稅之用,並不會因為房屋沒有辦理建物保存登記即不課稅。

 

而稅捐機關辦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稅籍資料時,也會到現場勘查及測量,並調查由何人出資興建,並據以認定納稅義務人為何,辦妥稅籍資料後,即會列入財產歸戶資料檔,所以大大居住的房屋雖有稅籍資料,但在地政事務所卻沒有建物登記,這是很常見的,在法律上並沒有衝突。

 

債權人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支付命令及本票裁定等執行名義後即可去國稅局、稅捐處等稅捐機關查調債務人個人所得、財產資料,在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上就會看到該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財產資料,然後即可向法院聲請查封強制執行。

 

如果大大的父親不是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出資人,該稅籍資料雖登記納稅義務人為大大父親的名字,但並不能因此即可認定該房屋為大大父親所有,所以實際出資之人或是其繼承人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18條等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及停止執行救濟。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15條: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第18條: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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