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裁判費容調解不成立後依通知繳納)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2,000,000元整
原 告:黃○○ 住新北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劉宏邈律師 住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號3樓
電話:2311-8190
被 告:陳○○ 住新北市○○區○○路○○號
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依法提出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到期日103年8月20日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民事起訴狀(裁判費容調解不成立後依通知繳納)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2,000,000元整
原 告:黃○○ 住新北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劉宏邈律師 住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號3樓
電話:2311-8190
被 告:陳○○ 住新北市○○區○○路○○號
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依法提出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到期日103年8月20日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民事起訴狀(裁判費容調解不成後依裁定補繳)
原告:李○○ 住新北市○○區○○路○○號
訴訟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住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號2樓
聯絡電話:(02)2311-8190
被告:李○○等二十人 住台北市○○區○○路○○號
為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准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按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元整
原告:梁○○ 住台北市內湖區○○街○○號4樓
被告:李○○ 住台北市內湖區○○路○○號
被告:林○○ 住同上
為請求被告返還房屋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共同返還門牌號為台北市內湖區○○路○○號、建號為台北市內湖區○○段二小段○○建號之房屋予原告。
二、被告應自97年10月6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房屋日止,按月於6日共同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元,及自各該給付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聲請標的金額:新台幣○○萬元整
債權人:陳○○ 住台北縣○○市○○路○○號
送達代收地址:
債務人:何○○ 住臺北縣○○市○○街○○號5樓
盧○○ 住基隆市○○路○○號5樓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聲請事項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萬元整,並自民國9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民事聲請監護宣告狀
聲請人:徐○○ 住臺北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劉宏邈律師
送達處所:臺北市萬華區昆街222號2樓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
住臺北市○○區○○街○○號5樓
(即財團法人創世基金會附設臺北市私立
文山清寒植物人安養院)
為聲請監護宣告事:
民事答辯狀
案號:97年度重訴字第○○號
股別:○ 股
被告:徐○○ 住新竹市○○路2段○○號
鍾○○ 住新竹市○○路2段○○號
傅○○ 住新竹市○○路2段○○號
李○○ 住新竹市○○路2段○○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住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號2樓
聯絡電話:(02)2311-8190
民事反訴起訴狀
案號:96年度重訴字第○○號
股別:○ 股
反訴原告:施○○ 住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號
反訴原告:張○○ 住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號
反訴原告:張○○ 住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住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號9樓
反訴被告:吳○○ 住台北市南港區○○路○○號
為拆屋還地事件,依法提起反訴事: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萬元整
原告:○○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孫○○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住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號2樓
被告:○○興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萬華區○○路一段○○號2樓
法定代理人:林○○ 住同上
為請求被告回復原狀、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依法起訴事:
民事辯論意旨狀
案號:98年度訴字第○○號
股別:○ 股
被告:鄭○○ 住台北市○○路○○號2樓
訴訟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住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號2樓
聯絡電話:2311-8190
原告:劉○○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4樓之2
為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依法提出辯論意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