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若屋主硬要我3個月內搬離.我要如何自保不定期租約的權利.另若要在找我重定租約.我可以拒絕嗎?因我以在這住十二年了.都正常繳租金.由於近年房地產大漲.所以屋主才想討回賣屋.我能有權利嗎

 

答:

大大您好,房東在沒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的法定情形發生下,是不能單方要求大大搬走,如果要請大大搬走,只能透過司法訴訟請求返還房屋一途,但房東勝訴的機率是很小的。對於房東而言,其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想辦法將不定期租賃契約改成定期租賃契約,甚至到公證人公證租約期滿得強制執行返還房屋,到時租期屆滿,再強制要求房客搬走,以時間換取空間,所以大大要不要重定租約?答案就很清楚。

 

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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