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哥哥因為有欠銀行車貸未付,現在被銀行查封薪水中。而我母親過世後遺有一棟房子,現在準備要辦理繼承登記,但我哥哥怕繼承後就被銀行查封,而我母親過世已過了六個月,所以我哥與我協商要將房子直接贈與給我女兒,這樣銀行會不會依民法244條規定來撤銷?還是約定由我一人繼承就好呢?謝謝!

 

 

大大您好:

 

繼承權固然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但繼承人未依法拋棄繼承,而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法院撤銷,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847號、91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判決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2號判決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依題意,大大哥哥已過了三個月的拋棄繼承期間,所以大大與哥哥若以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由大大單獨繼承媽媽的房子,而大大哥哥則不繼承任何遺產,依上開說明,哥哥的債權人是可以訴請法院撤銷的。所以建議大大與哥哥應用有償的方式處理,如約定由大大支付相當價金給哥哥,或是約定由哥哥繼承媽媽銀行存款、剩餘動產,然後由大大單獨繼承媽媽房子的方式處理,哥哥的債權人應即無法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法院撤銷。

 

至於由大大與哥哥協商將房子直接贈與移轉給大大的女兒,因為贈與是無償行為,銀行可以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直接訴請法院撤銷移轉登記,顯然更無法達到大大期望的結果,請大大的留意。

 

 

參考法條:

民法

244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1148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74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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