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在民國1018月中旬有透過房屋仲介簽約買一間房子,當時代書要我簽一張本票作為給付屋款的擔保,並稱9月中旬完成過戶及尾款交付時,就會歸還本票給我,但完成過戶及付清尾款後,代書在買賣雙方交屋、結算時,印像中卻只有交付房地所有權狀、契稅單收據等,並沒有歸還本票,我對歸還本票這件事完全沒有印象,所以也不確定當時代書到底有沒有歸還給我,或者有當我的面把本票撕毀,我在家裡也找不到那張本票,因這件事讓我很擔心,怕日後會被有心人士拿那張本票聲請法院本票裁定後來查封我的房子,請問我該如何自保呢謝謝!

 

 

大大您好:

 

買賣房屋簽本票的目的,主要是在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時,怕買方違約未付尾款,為保障賣方可以迅速主張債權,才會要求買方簽立本票,所以簽立時一般都是會要求指名受款人為賣方及禁止背書轉讓。倘若大大已完成履約,賣方基本上是無從主張本票的持票人債權,縱然大大在簽立時未載明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因為本票的時效從到期日起算只有三年,而大大簽立本票迄今已近六年,所以應該不用再擔心有人會持該本票向大大主張權利。

 

但大大若要主動自保,大大是可以先向代書再確認本票是否已返還,若代書稱確定已返還時,而大大遍尋不著應是遺失,大大即可以循法院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的程序,聲請法院讓該本票失效,程序及費用相對簡單及便宜。當然,大大也可以主動對賣方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但依法要先繳納裁判費,所費不貲,所以不建議如此。再者,就如上開說明,大大就算在有人行使本票權利後再為抗辯,應亦足以保障自己權利,所以是主動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是被動答辯債權不存在及消滅時效,大大可以思考後再決定如何處理。

 

關於本票的消滅時效及如何重新起算,大大可以另外參考以下二篇文章:

1.本票已超過十五年還有法律效力?

2.請問"本票"的有效期是多久?

 

 

參考法條:

 

票據法第22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司法院網站: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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