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多年前已依法申請更生,現在也按照更生方案每月還款,但最近接到銀行的電話,說我未還他們家銀行的款項,才驚覺去年底曾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未去提出異議,請問現在該怎麼做?

 

 

大大您好: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除該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所以大大若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而經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且有按月還款,銀行的債權理應都會受到分配,銀行再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大大即可聲明異議,但大大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告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銀行即可持該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大大的財產。

 

然如上述,銀行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行使其權利,其若違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大大的財產時,大大是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及依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再者就支付命令本身而言,民事訴訟法已於104年7月1日修訂,支付命令已經不具有與判決同一之效力,所以銀行如果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大大如果認為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大大也是可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推翻該支付命令,同時向法院聲請裁定准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

 

 

參考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28條

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

第 12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第 14 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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