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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樓上住戶浴室滲漏我家寢室天花板角落,長期以間斷性進行,乾了一段時間忽又潮溼,經我舉發,屢次敷衍以簡易方式補漏,不思徹底改善,最近一次是三年前發生,當時我舉發後,他先自行減少使用,使樓地板乾後即不進行翻修,並狡賴該乾後之水漬非其浴室滲漏,現在又發生滲漏,我想請教律師:

1、若起訴,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所雇之水電匠(有丙級技術士執照)作證確為樓上該浴室滲漏,此一證詞有效嗎?法院處理漏水糾紛一定要委託公會鑑定嗎?

2、若判決結果認定是他的浴室滲漏,判令其修復並回復原狀,他如不履行或不依判決之修復要領實現,以簡易方式敷衍,而其屋內又不允進入,屆時如何舉證聲請強制執行?

3、法院若准許強制執行,其程序為何?有無嚇阻其不作為之實際效果?

 

 

答:

 

大大您好:

 

起訴時如果只附社區管理委員會所雇水電匠的證據及照片,對方在訴訟中應該仍會質疑漏水原因,而須委任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所以大大可以直接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派員先行鑑定,再以公會鑑定結果作為證據提起訴訟(會涉及到訴之聲明),公會事先作成的鑑定結果,法院原則上不會去質疑,如有疑問,至多傳喚鑑定人到庭即可。

 

修復漏水的判決後續有可能會有強制執行的問題,而強制執行即會遇到屋主不配合或是敷衍處理虛應故事的問題,所以在起訴時,原告的聲明就很重要,原則上建議是由原告僱工修復,而被告負擔修復費用,以避免被告藉故不為或拖延修復,甚或是隨便處理交待了事,事後仍須再為訴訟處理,本所之前有一案聲明是:「一、被告應容許原告進入其所有臺北市萬華區○○街○○號○○樓房屋內,按照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北土技字第○○○○○○號漏水原因及修繕鑑定報告十一、鑑定結果及附件七修復費用概估表所示內容,進行漏水修繕工程至不漏水狀態為止。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大大可參考。

 

因為前開第一項聲明是行為不行為的強制執行,而第二項聲明則是修復費用的金錢執行,所以被告如不配合,就第一項聲明法院是可以裁罰怠金,而第二項聲明是被告的財產都可以作為執行標的。所以被告縱不配合,原告仍得依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如此應能減少被告不配合修復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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