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們家有一間三合院,座落於兩個地號,未辦保存登記,沒有房屋所有權狀,但一個門牌有兩個稅籍,因房屋價值不到課稅等級,所以從沒繳過房屋稅,最近有人要買我們住的這邊土地,才發現我們住的這邊,土地是我們的,但稅藉是大伯他們那邊的,而大伯他們住的是我們的稅籍,土地是他們的,因為買方要淨空我們這邊的土地,我們若拆掉我們住的這邊房子,會有法律問題嗎?

 

因為跟大伯他們那邊關係已不好,所以已不來往了我們可以單方找稅捐處更正稅籍嗎?還是有別的方法呢?

 

 

大大您好: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所有權原則上是由出資興建之人取得,而稅籍只是作為行政機關課稅管理之用,納稅義務人並不等同於所有權人。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主要是看事實上處分權,也就是誰有權占有、管理、使用,收益?所以房屋如確為大大父親出資興建,房屋即昃由大大父親原始取得,大大的大伯並不會因為稅籍的記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但稅籍仍不失為一種證明方法。倘若大大的大伯主張該屋為其所有,雙方仍有可能發生爭議。

 

比較好的處理方式當然是雙方一同到稅捐稽徵機關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給大大家辦理稅籍納稅義務人的變更,否則大伯家的房屋將來也會面對相同的問題。真的無法合意辦理時,稅捐處應該不會同意大大家單方申請更正稅籍,所以大大家可能要提起民事訴訟,訴請法院確認房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並請求大伯協同辦理房屋稅籍名義人變更。

 

倘大大家逕自拆掉所住的這邊房子,如大伯主張權利,在法律可能會有刑事毀損及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

 

以上意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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