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 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民法第529條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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