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本人向親大哥借款二百萬,位於宜蘭五結鄉的300坪的田地與100多坪的旱地,卻招親大哥與大嫂過戶到自己的名下,這兩筆土地目前市值 500萬元。

 

土地是父親遺留下來的祖產,我住台北已經二十多年,大哥要求寄身分證,印章回宜蘭 然而在沒有告知我的情況之下,擅自將土地移轉過戶 !

 

請問我是否應該以侵占罪,提出告訴 !

 

答:

 

按所有權移轉的登記原因,除了繼承之外,主要即係買賣或贈與,而辦理所有權移轉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的規定,即應提出: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所以大大將身分證,印章回宜蘭,大大的大哥應係據此製作繼承登記申請書及贈與 、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或是虛偽不實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持向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使該管公務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土地登記簿上,除因此損害大大作為繼承人之繼承權利,詐得大大所有之不動產外,並生損害於政府對土地及建物登記之公信力,是以大大的大哥涉犯之罪應係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並不會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至所謂侵占罪,係以持有他人之物,變更意思而不法據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為其構成要件。是以大大父親遺留下來的土地,除非是已借名登記在大大的大哥名下,而大哥易持有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而有處分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行為,否則並不會因大大將身分證,印章回宜蘭,即發生土地物權變動的結果。另大大所受損害,並非交付之印章及身分證,所以本件亦不認為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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