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小妹我在今年約6月多於宜蘭礁溪購買了一棟預售屋,預計今年年底要交屋,但因建築內部有些問題,上網搜尋後有人建議要和建商拿建築藍圖可比對,但如果建商不願意給的話是都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處理的嗎?
因一樓後方算陽台吧,要放洗衣機的地方,一半是水泥地,另一半的地方都還是爛泥巴(軟地),建商不願意幫我們處理要我們自己處理,說我們當初並沒有與他們說要怎麼用,但是合約書上也沒有寫的話,那也算是我們這方的錯誤嗎?因第一次買預售屋,也不清楚該注意哪些地方,是我們自己應該要注意的?
答:
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買賣雙方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如果沒有約定建商就一樓後方要放洗衣機的地方應如何處理時,基本上大大並不能要求建商應交付有舖設水泥或地磚的平地。
但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及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點關於「賣方對廣告之義務」之規定,「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所以大大可以檢視一下建商的廣告宣傳品、平面圖、示意圖等,看其內對一樓後方是如何處理?如果確實有舖設水泥或地磚情形,雖然買賣契約沒有記載,也可以憑上開規定,要求建商給付。如果廣告宣傳品、平面圖、示意圖等確實也沒有相關內容時,建議大大不妨看看有沒有建商其他應該要交付的卻沒有交付,再與建商協調變更交付內容,改成舖設一樓後方水泥或地磚,應該也可以滿足大大的要求。
大大可參考內政部、消保會的網站: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pip.moi.gov.tw/NET/G-Law/G3.aspx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www.cpc.ey.gov.tw/Content_List.aspx?n=2FEB2263FCA75F24
參考法條: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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