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有一塊地共有人全部有6人,因為分割協議不成所以我請求法官裁判分割.....
也就是我是原告其餘皆為被告

判決如下:共同共有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 ,裁判費用3萬由我先支付(代墊款)
裁判書和確定書都有,我現在要他們每個人討3/6=5
我已經寄存證信函過去跟他們要求費用,他們都沒再裡我
我是有聽到他們有跟其他人講,是我自己要分割當然費用是我出。

不然依據民事訴訟法94-1條,4個月內我不預納,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當然其他被告根本不想分割一定是由我代墊。

1.請問我拿裁判書和確定書去法院聲請民事裁定來向他們要錢拿的到嗎?
   是已經請求他們在10天內要還我代墊款項,但感覺他們還是不鳥我

2.然後裁判書和確定書有辦法查封扣押他們的財產? 如果他們超過時間還不理我
   還是要去申請支付命令?
   申請支付命令又要多付1千元,向另5個人討又要多花5

現在目前還是在進行中,我只有做到去法院聲請民事裁定來向他們要錢
支付命令就看看,與其給國家還不如就算.....

 

回答:

 

大大您好:

大大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後,如對造沒有繳納訴訟費,法院會依大大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繳費收據等,逕行確定訴訟費用。如對造亦有繳納訴訟費,並亦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時,則法院會計算抵銷後,裁定命應負擔之人負擔裁判費。

 

而法院作成之此裁定如經確定,即有執行力,大大是無須再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即可憑此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或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所得。

 

因為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不得不然,其所為抗辯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然,所以法院原則上會參酌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比例來分擔裁判費,不會全部命被告方負擔。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91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 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

 

92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 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 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93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 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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