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因為,我是原住民,我有一個建地賣給了平地人,賣25萬。

他先給我10萬元,後來這個平地人他不要這個建地,要我還他10萬元。

我們已經立下了合約,想說他這樣算是違約嗎?要怎麼做呢?

 

 

答:

大大您好:

一般買賣契約都會約定如果買方悔約不買時,賣方得解除買賣契約及沒收價金,所以買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要悔約不買時,你是可以先催告買方履行契約給付買賣價金,如果催告期滿仍不履行時,即可主張解除契約,沒收買賣價金。

 

不過有一點大大要注意,因為原住民保留地依法只能賣給原住民,所以你們的買賣標的如果是原住民保留地,而買賣契約又沒有約定指定登記給原住民,或是約定等法律修法可以登記給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再辦理登記時,你們的買賣契約會被認定為無效,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大大還是要返還買賣價金的。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 246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 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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