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如果有想請代標公司代標,卻發現有其他人也請同一家代標公司代標,這樣最後是怎麼處理呢?

 

這是我很好奇的一點。

 

答:

 

大大如委託代標公司代標法拍屋,與代標公司間即成立民法上的委任關係(參看民法第528條)。而「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參看民法第535條),所以同一個代標公司同時接受二個以上的當事人委託代標法拍屋,二個委託人間既有利害衝突的,代標公司如何盡到受任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所以代標公司同時接受二個以上的委託人委託,委託人是可以依民法第544條的規定,要求代標公司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法條:

民法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544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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