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小弟於中南部有一個1/5產權的透天,雖說中南部房子不若北部房子值錢,但好歹房子也是位於當地的市區內(鄰近國中小、市場、客運站),一樓也可以拿來做生意。以往一樓租別人做生意時,一個月房租至少還可以收個1萬元,但後來房客退租後,其中一位親戚便將其拿去開設飲料店,自此後也未提及房租之事,除了一樓的店面拿去開店外,二樓也建了辦公室,三四樓的房間也為他們住下來,就這樣過了兩三年了,對於房租之事也隻字未提,由於該親戚擁有2/5的產權,因此時常以自己所持有持分較多,想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向我收購,但我並不想以該價格出售於他,但若不賣給他,我等於卡著一份在那裏,不但收不到租金,每年還要繳稅,試問各位大哥大姐,如果您遇到這樣的問題,會如何處置?

 

答:

 

大大你好,雖然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但不能占有使用共有物特定的部分,除非共有人全體有成立分管協議,否則對其他共有人而言,該共有人的占有仍是成立無權占有,所以大大是可以起訴要求該親戚返還共有物給全體共有人的。再者,大大也可以主張其占有期間,讓你受有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而可以依持分比例(應有部分),要求該親戚依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其所享有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給你。

 

大大如要徹決解決爭議,建議大大可以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分割共有物,看是要將共有物依樓層分割給各共有人,或是原物分配給部分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則以金錢補償之,或是變賣整個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如是以原物分割方式分割部分共有物給大大,該部分就變成大大個人單獨所有,大大日後就不會再有收不到租金,每年還要繳稅的問題。

 

以上意見,供大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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