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打擾了,因家父有農地已於今年7月簽約賣給建商,價金分三期匯入某商銀履約保證專戶,第三期尾款建商要過戶拿地跟某商銀貸款會開本票給我們,但我們賣方在履保信託書有加入貸款不足金額要用現金補足,買方便說要取消本票,於是代書另寫協議書(雙方同意取消本票,尾款部分照履保合約書走),問題來了簽約後發現此建商曾有(買賣價金,延遲給付,不當得利)等官司,若要過戶給他去貸款但又取消本票,真怕建商跑了就此不付尾款想詢問律師有救濟的方法嗎?

 

 

答:

 

簽發本票的目的只是為了在買方不履行給付價金的義務時,賣方可以不用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直接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然後對買方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價金債權。所以買賣雙方如果有作價金履約保證,而買方沒有簽本票時,賣方可以要求買方及貸款銀行要先確認第三期尾款辦理貸款沒有問題,如果不能確定可以辦成時,就不准辦理過戶。如果是有貸款差額時,則買方須先用現金補足差額,始可辦理過戶,以免過戶後,賣方反而陷而不利的地位。另外,我們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書類用印時,也可以同時要求買方提供過回賣方的土地登記申請書類,倘買方違約不給付價金時,就授權地政士再辦理一次所有權移轉登記,直接回復登記賣方名下。

 

如果雙方買賣契約及價金信託契約都已經簽了,無法再作作任何變更時,賣方只能監督價金信託受託銀行,在買方全部價金給付前,確實依約履行,不得藉故先行交付權狀予買方。如果買方嗣後果有債務不履行的情形時,賣方只能依約進行催告、解約及沒收價金動作,然後再起訴請求買方返還所有權登記。而在獲勝訴確定判決之前,賣方得依法聲請訴訟繫屬登記,或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假處分,以擔保將來得以回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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