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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聲請標的金額:新台幣○○萬元整

債權人:陳○○   住台北縣○○○○○○

          送達代收地址:

債務人:何○○   住臺北縣○○市○○街○○號5樓

    盧○○   住基隆市○○路○○號5樓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聲請事項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萬元整,並自民國9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債務人何○○前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萬元整,此有其於93年12月30日簽發面額新台幣○○萬元整、付款人為何○○、票號091834之本票乙紙之可稽(聲證一)。而債務人盧○○除擔任其連帶保證人外,並提供其所有座落於基隆市○○路○○號5樓之樓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萬元整予債權人作為擔保(聲證二),在在足見債務人二人確有連帶清償借款予債權人之義務。

二、詎約定清償期日屆至,卻未蒙債務人二人給付,債權人雖迭次催告,債務人仍拒不清償。茲因債務人二人迄今猶不為給付,實有督促其清償借款之必要。為此檢附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發給支付命令,促債務人清償。

三、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及同法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聲請。

    謹  狀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聲證一:本票影本乙件

聲證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乙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廿六 日

 

           具狀人: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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