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監護宣告狀

聲請人:徐○○   住臺北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劉宏邈律師

          送達處所:臺北市萬華區昆街222號2樓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

          住臺北市○○區○○街○○號5樓

          (即財團法人創世基金會附設臺北市私立

           文山清寒植物人安養院)

 

為聲請監護宣告事:

    聲請事項

一、請求裁定曾○○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請求裁定准由聲請人徐○○為監護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於民國96年間,因腦部損傷成為植物人,此有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手冊可稽(參聲證1),現安置於財團法人創世基金會附設臺北市私立文山清寒植物人安養院。而聲請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之配偶(參聲證2),今年已高齡85歲,身體狀況已不允許工作謀生,且本身亦為身心障礙者,常常需要到醫院門診看病(參聲證3),為維持基本之生活及配偶之安養費用,因而向法院起訴請求兒、女給付扶養費(參聲證4),惟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已不能自已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故有聲請監護宣告之必要,併請求 鈞院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俾得為受監護宣告人向負扶養義務人行使其權利。

三、綜上,爰依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狀請 鈞院鑑核,准依聲請為監護宣告及選定監護人之裁定,俾維徐曾月治之權益,併符法制,實感高德。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聲證1: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各乙件

聲證2:戶籍謄本影本乙件

聲證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件

聲證4:民事起訴狀及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書影本各乙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具狀人: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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