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們是路邊攤的攤販,已在一個定點擺攤12年,我知到路邊攤是違法但我們擺攤的市集已是既成的市集,大家都擺在白線內,那條路前後不下200攤,我的攤位後面是一塊建地12年來都是圍起來的。近來地主換人,他就搭起簡易鐵皮屋借故鐵皮屋前的馬路我們必須讓出它們要把鐵皮屋出租讓人擺攤,前面到白線的道路他們要一起使用,逼迫我們必須遷走或向他租鐵皮屋一個月50000才能繼續留在那擺攤。請問他搭了鐵皮屋前面的路權使用權就真的歸他一個人了嗎?我真的得遷走嗎?在那裡累積了12年的客源,離開了我們生計也成問題請各位大大幫忙解除我的疑惑謝謝!無限感激~

 

答:

如果大大擺攤占用的土地是屬於該私人所有,他是有權要求大大遷走(民法第767條參照),如果不是,而是屬於公有,縱然擋在他鐵皮屋的前面,他也只能透過行政機關(如警察、商管)要你遷走,例如檢舉大大違規擺攤、妨害交通等,而不能自己要求大大遷走。因為行政機關接受檢舉是一定要處理,否則換行政機關被民意機關質詢、監察機關糾正,甚至發生刑事責任(如圖利等),所以基本上,這件對大大是比較不利的,建議大大及早因應。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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