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在網路上看到你寫到有關請求酌減違約金的文章介紹,相當詳細。想跟您請教一下,我買了一個中古屋,簽約已付100萬頭期款,兩週後發現隔壁是兇宅,房仲、屋主都說不知道,到消保會開會屋主沒有出面,走消保會好像成效不大,目前已過7/31交屋日。如果求請減違約金,我的情況可酌求到多少呢?不勝感激!

另外,有必要先告他們詐欺嗎?還是直接請求酌減違約金就好?還是有其它的方式?

 

 

回答:

 

因為居住兇宅對於購屋者而言,心理是有重大的負擔,所以一般買賣及法院審判實務上會認為是物之瑕疵,購屋者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解除契約,而個人認為買方亦得主張撤銷購買的意思表示。所以我是建議大大先發存證信函撤銷買賣的意思表示,若不能撤銷,則同時主張解除契約 ,然後限賣方於文到幾日內返還已付買賣的價金。若賣方逾期未還,則大大須向法院起訴請求。

 

倘若法院認為購買的房屋並非兇宅,而認為大大解除契約不合法,以及認為賣方主張沒收買賣價金是合法時,大大這時才須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至於告詐欺,只是以刑事的手段來逼迫對方和解返還價金,若對方不從,大大還是要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賣方返還價金。

 

以上意見供參考!

arrow
arrow

    威盛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