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請問法拍屋網站中的一般程序及應買公告差異是?
請問法拍屋網站中的一般程序及應買公告差異是?
答:
不動產法拍的一般程序是指第一拍、第二拍(第一次減價拍賣)、第三拍(第二次減價拍賣),如果程序進行到第三拍仍未拍定時,即進入特別拍賣程序,此時法院會公告在三個月內,除特定人如債務人、違約未繳足價金之前次拍定人等之外,皆得依第三拍之拍賣底價聲請應買(此即應買公告),如逾三個月無人應買,或債權人聲請直接減價進行拍賣時,法院始會公告第四次拍賣(第三次減價拍賣)。

所以應買公告是在特別拍賣程序時所為的公告,惟此程序亦有人直接稱為第四拍,上開所指第四拍(第三次減價拍賣)則稱為第五拍。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 91 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 92 條
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 95 條
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
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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