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最近在台中中港路和文心路口買了興富發上城3.7年的大樓在二樓和某仲介公司完成交易,但是交易完成後兩天發現與仲介介紹的交易行情不符合,買前~仲介說目前交易行情是一坪18萬,而我以每坪16萬元成交~他說是近幾個月來買最便宜的,但後來我從網路搜尋發現他們的"成交行情數據資料表"平均每坪是14.5萬,那麼
1.仲介他們是不是對我有欺騙的行為?說目前行情是18萬,但我發現資料顯示卻是平均14.5萬
2.仲介沒將"成交行情數據資料表"給我參考是不是有造成隱瞞嫌疑?
因我誤信他們的口頭告示一坪18萬,而誤導了我開價金額,致使我每坪損失1.5萬,有沒有造成"詐欺行為"呢?
我已經付了一成訂金該怎處理彌補我的損失呢?
可以取消此合約嗎?
申訴?
登報?
法律途徑?
請大家幫忙
謝謝

 

答:

這件是涉及到買方與仲介的法律關係,一般而言,仲介在民法上面就是居間的法律關係,但現實狀況,仲介的角色其實已經是到了委任的程度,他們作的已經不是單純介紹買賣的機會,而是協助買賣雙方完成買賣的整個流程,所以包括簽約、收款、交付權狀、委任代書等,都是仲介在掌控,所以就法律關係而言,你跟仲介除了可以主張居間外,也可以適用委任的法律關係。

而依民法第567 條的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而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民法第535 條則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第544 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所以仲介公司除了須據實以報成交行情之外,甚至有主動調查買賣價格之義務,如果未盡到責任,委任人是可以對仲介公司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而依題示,你是可以跟仲介談談看,如果談不成,你就要衡量被沒收定金的風險,但真若走到被沒收的這一步,就如上開說明,仲介公司似有債務不履行,甚至於行使詐術的侵權行為,所以也非不得向仲介公司求償。

不過不動產的行情,不是在附近就一定同一個價錢,還牽涉到物件本身的條件,甚至樓上、樓下也有差別,所以不是買貴就一定是被騙,版大要主張解約之前須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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