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想請問我們家有一塊農地,在民國40幾年曾向軍方租地[有交租證明],開墾成為農地.軍方中間產權有移轉的關係,後來沒有收租,一直使用到86年軍方要協調要回去使用,有用鐵桶圍起來,結果軍方也是沒有使用,讓良田變荒地.有些部分我們也繼續使用種植果樹,我們現在有辦法去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嗎?[隔壁也有其他農民也一樣],現在營區也廢除了.但是要變成中科特定區的實驗中學預定地,怕之後又會有問題.有辦法趕快有得地上權力嗎
  • 2010-05-08 23:46:00 補充

    在民國38年前好像是民用地,我們曾要求軍方提出證明.但是軍方無法證明土地來源.所以協調之後變成不了了知.他們也沒使用該土地.
    不過他們有土地所有權狀

  • 2010-05-08 23:50:34 補充

    有種植香蕉綠竹筍

 

答:

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規定,但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1.屬土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2.供墳墓使用者。
3.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者。
4.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
5.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者。

所以你要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首要確認你占有的土地可否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其後再就時效取得部分,整理相關證據資料,證明你們占有的客觀事實符合時效效取得地上權規定的期間,以及主觀上有以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意思而占有後,再向地政機關申請。

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
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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