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房東租約未到就賣房子,他所給的期限內搬家是否需付房租?

 

回答:

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所以只要你有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實,基本上都是要支付租金的。

而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租約尚未到期時,房東能不能提前要你搬家?要看你們的租約上面有沒有提前終止租約的條款,如果有,依民法第453條的規定,房東當然可以提前通知你終止租約,並要求你在租約到期前即所謂的搬家期限內騰空返還房屋,而在這個期限前,你既然仍有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實,結論就很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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