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請問一下如果簽了合建契約書, 契約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還是永久有效? 因為契約上有載名不能和第三方簽合建契約書, 如果想和第三方簽, 有甚麼方法?

  • 2011-07-18 21:59:04 補充

    合建契約書的內容為"甲方(地主)同意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得與第三方簽訂合建契約書, 若甲方之不動產涉及產權移轉時, 甲方有義務告知繼受人應同時繼受甲方關於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

 

答:

契約的生命就像人一樣,要契約消滅,大致可以分成三種形式,一為定有期限,時間到了還未達成契約之目的,就好比是老死,自後雙方皆不受契約拘束;二為期限還沒到,但是雙方合意提前終止就如同是自殺一樣,第三種形式則是一方違約,經他方行使契約解除權而提前消滅,就如同他殺一樣。建商厲害的地方就是在這裏,跟你訂的契約原則上不會定期限,契約是長生不老,讓你永遠被它綁住,你不能要求終止,但契約內又會記載建商它在特定的狀況下可以片面解除契約,你還不能跟它要求損害賠償,網友大大的契約我想應該也是差不多的內容。

而在契約仍然有效的情形下,倘若網友大大另與他建商簽訂合建契約,因為你是違約之一方,原來的建商是可以要求你賠償他所受的損害。惡劣的建商除了會要求損害賠償、懲罰性違約金外,甚至會要求你繼續履行契約,讓你兩邊建商都違約,不只拿不到合建的好處,還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所以在契約解除前,我是建議大大暫莫妄動與他建商簽約,先想辦法解除原來的合建契約。

而契約解除的理由,除了雙方意定的解約事由外,就是法定的解除契約事由。而法定的解除契約事由則有給付遲延、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等。一般的建商合建契約內不會記載它何時會完成合建整合的期限,就民法上而言,它是未定期限的給付,你可以先發函催告建商於相當期限內完成整合,逾期未完成,建商即發生遲延效果,你再發一次函催告後,如建商仍未於催告期限內完成,你就可以依法解除契約,這時你就不會發生一地兩簽的違約行為。

不過附帶一提的是,合建契約的性質,有認為是委任契約說、互易契約說,甚至承攬契約說等,我之前有主張合建契約的性質是委任契約,也就是地主可以依民法第549條的規定,隨時終止合建契約,只是若是於不利於建設公司之時期終止契約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法院亦認同我的主張,而勝訴判決確定。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並不是每一個案子如此處理都可以全身而退,小小意見供網大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549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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