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我的買賣契約簽訂100年7月30日交屋<但是因為挖馬路無法交屋,契約上有寫-逾期得予解除契約~並要求賠償~~請問我要如何要求賠償,,
地點在台南市安南區北安路上

 

答:

網大的問題涉及債務人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可否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的問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但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參民法第229、230、254條)。

本件係因馬路開挖以致債務人(即賣方)無法交屋,而此一遲延給付事由是不歸責於賣方,所以網友不能僅因賣方逾期交屋即主張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只能等馬路開挖此一不可歸於賣方之事由消滅後,再依契約及民法之上開規定催告賣方交屋,倘賣方仍未於期限於履行交屋,這時網友始能主張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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