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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我爸爸於85年4月17日向人借錢並簽發了一張本票40萬,未載到期日最近100年7月21日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對方聲請強制執行憑票交付40萬並自裁定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PS: 我爸簽發本票時同時也代簽了我媽媽的名字在上面,我媽媽並不知道有這張本票的事情直到收到裁定書,才知道所以很生氣我爸做得好事

問題:1我媽已經向法院提出本票偽造。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後續我爸會怎樣; 該怎樣做?

問題:2我聽說本票有時效這張本票已超過十五年了,為何對方向法院聲請還可以應予准許強制執行呢?我爸若要提出時效消滅債權不存在之訴可以嗎?該如何做? 要請律師代寫狀紙嗎

「抗告」與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有何不同,該如行使

  

答:

你父親未經你母親同意,即擅自代簽你母親的名字在本票上,應該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你母親提出告訴之後,檢察官即會依法偵查,倘你父親確實有偽造簽名之事實,建議你父親自白犯罪,以換得較輕之刑。

而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依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票據上之權利,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即因時效而消滅。所以對於法院的本票裁定,你們可以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本票債權已罹於時效而不存在。倘債權人反訴請求返還借款,因為85年4月17日借錢到100年7月21日(以法院作業速度,債權人應係7月初具狀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顯然已經過了15年,借款返還請求權是否已罹於15年時效,就看你父親當初與人約定何時還錢,若是約定85年6月底前,你父親對於借款這部分也可以主張罹於時效。

再者,是否主張債權罹於時效,乃債務人抗辯事項。債權人具狀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法院只會審查該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的規定,其應記載事項有無欠缺,並不會因為票據已罹於時效,而拒絕裁定准予執行,所以本票上如有欠缺應記載事項如發票日、金額、發票人等,而法院仍予裁定准予執行時,即屬違法,這時債務人是可以提出抗告,請求廢棄該裁定。而若本票形式上應記載事項皆填載完全,但本票發票人簽名為偽造,或是債務人有實體上的主張如已清償債務、票據權利已罹於時效等,債務人此時是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二者區別主要在此。

借錢還錢乃是天經地義之事,換作你是債權人,好意借錢給對方應急,如果對方嗣後以罹於時效為由拒絕還錢,你會作何感想?再者票據上之債權,雖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仍得請求償還(參票據法第22條)所以還錢與否?如何還錢?建議宜坦然與對方商談。

 

關於本票的消滅時效及如何重新起算,網友可以另外參考「請問"本票"的有效期是多久?」這一篇文章,以免票據權利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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