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返還擔保金狀

聲請人       ○○○

             住台北市新生北路

相對人       ○○○

             住台北市

 

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事:

    聲請事項

一、准聲請人取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91年度存字第○○○號之提存物。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聲請人前曾依 鈞院91年度裁全字第○○○號民事裁定提存擔保金新台幣七十萬元在案(如聲證1),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號民事判決確定(如聲證2),聲請人應已無繼續提存之必要。

二、因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聲請 鈞院通知相對人(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為行使權利之證明(如證3)。今合法送達已逾20日以上之期間,相對人迄未行使受擔保利益人之權利,其顯無因聲請人提供擔保,而受有任何損害,為此檢附相關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鈞院裁定准予返還該擔保金,以維權益,實感高德。

    謹  呈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證1:91年度存字第○○○號提存書影本乙件

證2: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號民事判決影本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件

證3:97年度聲字第○○○號民事裁定影本乙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日

 

                       具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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