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徵實習律師一名

本所為個人事務所,因與地政士事務所、土地開發公司合作,故業務上除一般民、刑事訴訟外,主要以不動產相關事務為主。

實習律師主要工作內容:
1.陪同律師與當事人案談、監所律見與紀錄。
2.協助分析案件與查找法院實務判決見解、學者期刊論文資料。
3. 撰擬書狀與初審、草擬契約。
4. 事務所行政事項及其他交辦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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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務所服務項目除地政士業務、律師一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外,主要以不動產相關爭議為主,所以執行業務中亦有接續處理多件強制執行案件,例如拆屋還地、騰空遷讓返還房屋強制執行、動產(包括機器設備、家電及股票等)或不動產法拍等案件。

 

因為訴訟的結果雖然確定了債權人(原告)、債務人(被告)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但債權人若要滿足債權,仍須透過強制執行始能獲得終局的滿足(包括金錢請求權之執行、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及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所以強制執行是所有給付訴訟類型共通的最後一哩路,其重要性不言可喻,亦是為數不少的網友正在面對或關心的問題。

 

故本事務所針對法拍・強制執行部分另外設立部落格專頁,以聚焦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歡迎網友連結「威盛法拍・強制執行事務所」參觀留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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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盛法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51號12樓

電話:(02)2311﹣8190.傳真:(02)2311﹣8192

Email:liu23118190@gmail.com

 

本所主持律師劉宏邈律師為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專班肄業,同時具有律師、地政士(代書)、不動產經紀人三張國家專業證照,成立威盛法律事務所,服務項目除地政士業務、律師一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外,主要以不動產相關爭議、遺產繼承糾紛處理為主,例如成屋、預售屋房地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買賣糾紛、無權占有(拆屋還地)、遺產分割、共有土地處分、土地徵收救濟、祭祀公業、都市更新、市地重劃、三七五耕地租佃爭議等處理,以及受任協助標購法拍屋、點交等服務,自許成為不動產專業律師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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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室》

 

網友問,其在臉書加了一個不認識的王姓女子為朋友,而該王姓女子在臉書的Messenger來訊問好,網友沒有回,就被該王姓女子辱罵「臭婊子」,問該王姓女子有沒有構成刑事犯罪?

查了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所謂的婊子,是「俗稱以性交易為業的女子」,亦是「俗以為辱罵女人的粗話,含貶義。」。所以辱罵他人「臭婊子」、「婊子」,確實是構成對他人的人身侮辱,法院實務上亦認同是辱罵他人用語。但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須為「公然」,所以要在有第三人等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時,始構成公然侮辱罪。該王姓女子因為不是在臉書的Messenger或LINE的群組內辱罵,所以並不構成刑事公然侮辱的犯罪。

網友聽到有點悻悻然,難道就可以在網路上任意罵人?

我說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裁判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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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室》
 
一個朋友來找我,這個朋友從小就沒有父親,所以我們的聊天話題都會儘量避免提到父親,免得讓他心裡難過。
 
只是這次他主動聊到他的父親,原來他的父母親在他小時候就離婚了,因為他的父親平日游手好閒,除了沒有正常工作養家之外,喝酒之後又時常對他們兄妹二人及母親家暴,所以父母親在他小時候就離婚了,由母親一個人獨自照顧扶養他們兄妹。
 
朋友兄妹二人長大後就學期間,兄妹二人都是半工半讀完成學業,父親從來不聞不問,朋友也沒有聽到他父親的消息,所以朋友以為他父親可能早已經喝酒喝到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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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室》

 

今天來蘆洲區公所作法律諮詢,已經二、三年沒有來這裡服務了。

今天有位當事人問資產公司討債的問題,金額將近200百萬元。因為當事人買了一間公司,承受公司的經營,而債務是當事人的前手經營時,約十年前欠的,問我他要不要負責。

我説債務是公司欠的,不是你前手的個人債務,你買了前手的股份/出資額,承受了公司經營,你個人雖然是不用負責,但公司還是同一個公司,公司當然要負責,不會因為老闆換人了就不用還錢。

所以建議朋友,日後如果要買公司,要留意前手有沒有隱藏負債的問題,或是只要買公司的財產,以及承受/受讓營業處所的租約就好,以免多年後,天上突然掉下一個百萬級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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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室》

 

今天下午在新北市政府作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有一位諮詢的民眾去遊樂場玩,不慎從遊樂器材上摔落,造成其脊髓受損,無法繼續工作。該民眾認為業者沒有盡到安全維護及危險告知的工作,所以告業者過失傷害,但檢察官認為業者並無過失,所以對業者不起訴處分,因為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所以來諮詢如何請求民事賠償。

民眾買票進入遊樂場遊玩,民眾與業者之間就成立消費的法律關係,所以民眾在遊樂場內發生意外,除了可以主張依民法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加害給付的規定請求業者損害賠償之外,建議是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因為消費者保護法會有舉證責任轉置的問題,相對民法而言,訴訟上會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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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室》

 

昨天下午來了一個當事人法律諮詢,當事人是透過某間仲介公司買了一間1千多萬元的中古屋。

簽約時,當事人擔心銀行貸款會貸不到約定的八成,個人現有資力又無法繼續履約,所以在跟賣方簽買賣契約時,特約約定「銀行貸款不到八成時,買賣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且不主張違約責任。」,而此買賣契約書是仲介公司提供的,仲介人員也有在買賣契約書上簽名。

當事人簽完約後,仲介公司配合的代書即找銀行辦理貸款,或許是房屋成交價高於周遭行情,也或許是因為中央銀行打房,打到銀行不願意貸款貸到八成,代書雖然找了幾家銀行,結果也都是無法貸到八成,當事人不得已,就依照買賣契約的約定,與賣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

但仲介認為是買方悔約不買,所以要求買方須依約定支付仲介服務費及違約金共6%。當事人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因為仲介堅持,雙方無法達成調解,所以當事人(買方)來事務所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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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室》

 

今天上午在土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法律諮詢。

有一位媽媽帶著小孩來問離婚的問題。

夫妻離婚除了兩願協議離婚之外,如果夫妻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他方也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而離婚除了要結束夫妻雙方的身分關係外,也會處理到夫妻的剩餘財產分配,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而這位媽媽比較關心的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因為她的工作收入沒有先生多,很怕爭不到子女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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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室》

 

有個網友來電詢問說媽媽年紀大了,前陣子在路上不小心跌倒摔傷住院,經過醫生檢查後,認為媽媽應該是有失智的問題。

媽媽痊癒出院後,失智的問題越來越嚴重,除了行為異常外,個性也明顯改變,疑神疑鬼認為網友他們兄弟姐妹在覬覦她的財產,所以處處防備他們,除了換門鎖之外,也拒絕接聽他們的電話,網友到媽媽家門口按鈴,媽媽就喊要報警、告家暴什麼的。

網友近日聽媽媽樓下的鄰居告知,媽媽似乎有意要出售房子,網友很怕媽媽被騙,所以來電詢問。

我告知,媽媽如果有明顯失智的問題,是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如果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有輔助宣告之原因時,也會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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