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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本人向親大哥借款二百萬,位於宜蘭五結鄉的300坪的田地與100多坪的旱地,卻招親大哥與大嫂過戶到自己的名下,這兩筆土地目前市值 500萬元。

 

土地是父親遺留下來的祖產,我住台北已經二十多年,大哥要求寄身分證,印章回宜蘭 然而在沒有告知我的情況之下,擅自將土地移轉過戶 !

 

請問我是否應該以侵占罪,提出告訴 !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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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父親突然死亡,孩子5歲是繼承人,也已妥房地繼承登記3年,現在祖父說當初是借名登記在父親名下,不是贈與,當初也沒任何借名登記契約!主張他們管理、使用,有甚麼方法保護這孩子權利?而且當初父親剛走時,祖父也沒提說有借名登記這回事!

 

  • 2014-12-17 13:41:06 補充

可以這樣提出個借名登記,他就能輕易要孩子返還?有甚麼能破解的?

 

 

答:

 

按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 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所以祖父若可以證明系爭房地確係祖父所有,僅係以贈與作為登記原名因,借名登記在父親名下,亦即形式上雖是父親名下財產,但實體上則是祖父所有財產時,祖父即可依民法第550條之規定,主張委任關係已消滅,請求孫子等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返還房地所有權予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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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現場原本有鄰接一條水泥地的路到大馬路上
目前被封路---說我們不是他們的親戚不給走了
導致農舍的出入 被封了
要跟他買那條路的地 也不要
沒有其他出入口了
75年的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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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同事的妹妹自殺過世,名下還有一間公寓,頭期款是妹妹付的,但是目前都是她老公每個月還貸款。現在前夫的律師出現說這妹妹跟前夫所生的孩子有這間房子的繼承權。但是前夫根本對於這間公寓一毛錢都沒付過!

 

所以請問這間公寓一定要由跟前夫所生的孩子來繼承嗎?目前的丈夫一點都沒有辦法保住這間公寓嗎?

 

答: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定有明文。是以就大大同事妹妹所留名下財產,現配偶是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之後,始為大大同事妹妹的遺產,再由現配偶及前夫所生的孩子來繼承。而貸款因為皆是由現配偶支付,現配偶是可以主張是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所負債務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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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出錢用媽媽名字買房子(資金支出及房仲,代書等都可作證),想讓年邁母親高興。媽媽過世後其他姊妹竟然要求變賣後平分財產,合理嗎?

請懂法律的先進們幫忙解答,感謝了.....

 

答: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乃民法第758條、第759條之1第1項所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大大出錢用媽媽名字買房子,就法律形式上觀察,即係大大母親之財產,大大母親往生後,其他姐妹即可辦理繼承,進而要求變賣後平分。

 

而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 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所以大大若可以證明系爭房屋確係大大出資,僅借名登記在母親名下,亦即法律形式上雖是母親名下財產,但實體上則是大大所有財產時,即可依民法委任、繼承及不當得利等相關規定,請求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返還房屋所有權予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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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律師您好:

我人生中第一次遇到這事兒,請您一定得幫幫忙給我些作法~

1009月我透過仲介買了某市A房子

10110月我也是透過仲介賣出

103/11/28我收到民事裁定通知,跟我房子買主告我民事訴訟,跟我求償100萬元。

 

控訴內容:

買主指控我隱瞞事實不告知他,賣他的房子有兩筆土地,其中一筆為該市80年都市計劃用地。

 

他以民法第360條,他指出因道路用地屬物之瑕疵,要求減少買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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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小妹我在今年約6月多於宜蘭礁溪購買了一棟預售屋,預計今年年底要交屋,但因建築內部有些問題,上網搜尋後有人建議要和建商拿建築藍圖可比對,但如果建商不願意給的話是都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處理的嗎?

 

因一樓後方算陽台吧,要放洗衣機的地方,一半是水泥地,另一半的地方都還是爛泥巴(軟地),建商不願意幫我們處理要我們自己處理,說我們當初並沒有與他們說要怎麼用,但是合約書上也沒有寫的話,那也算是我們這方的錯誤嗎?因第一次買預售屋,也不清楚該注意哪些地方,是我們自己應該要注意的?

 

答:

 

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買賣雙方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如果沒有約定建商就一樓後方要放洗衣機的地方應如何處理時,基本上大大並不能要求建商應交付有舖設水泥或地磚的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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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請問遺產已辦妥公同共有後,有人不同意分割且強佔遺產可提告嗎?應如何提告?

 

答: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乃民法第1164條、第1165條所定有明文。所以遺產辦妥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後,除遺囑定有禁止分割情事,縱繼承人中有人不同意分割,其他繼承人仍得依民法上開規定,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並毋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而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亦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 。又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為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有三:(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 配者,得以價金補償之。是法院為裁判分割時,需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 格、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全體或多數共有人利益等因素,並兼顧公平之原則。若原則上認原物分配對全體或多數共有人有利,須先就原物分配, 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且就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亦得以金錢補償之,並非定出於變賣之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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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土地已成交一年半,現在買方因無法蓋房子,要求解約還錢有這個道理嗎?應如何處理?因為是建地,買方說建築線拉不出來,所以要求解約還錢可是已過一年半了,錢用了一些,稅也繳,仲介費給了,代書費也給了,現在應如何處理才好?

 

 

答:

 

購買建地其目的及價值即在於可以興建房屋,而建築基地依建築法第42條之規定,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除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外,並有最小寬度之限制,所以建地如果不能符合建築法的規定,而不能興建房屋時,應可認為有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方應得依民法第354條以下之規定,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而依民法第365條之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所以買方雖然是在土地成交一年半後才發現不能蓋房子,依照民法前開規定,只要其在物之交付之後五年內發現,皆仍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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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如題,我家門前的一條路約有近3米左右,為多數人所共有之私有建地,已共同使用二十年以上了,月前某甲購買路口旁的一塊地,經申請鑑界後,即將屬於他的土地圍籬了,使得路寬剩下1米多,原本還可開車進去的,現在卻不行了,於是道路內其中一戶向縣府申請「即成道路」之認定,而縣府回覆該路段尚有其他案件在法院訟訴中,因此「即成道路」認定案予後「緩議」,請問尚未認定前,地主可否私設圍籬呢?可或否的依據為何呢?

2014-11-1623:15:22補充

若否的話,又是否可向縣府申請,要求地主拆除圍籬呢?

2014-11-1710:57:18補充

我知道如「即成道路」當然可以要求地主拆除圍籬,但現在是尚在認定中呢?

 

 

答:

按「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民法第765條、第773條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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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有一塊地共有人全部有6人,因為分割協議不成所以我請求法官裁判分割.....
也就是我是原告其餘皆為被告

判決如下:共同共有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 ,裁判費用3萬由我先支付(代墊款)
裁判書和確定書都有,我現在要他們每個人討3/6=5
我已經寄存證信函過去跟他們要求費用,他們都沒再裡我
我是有聽到他們有跟其他人講,是我自己要分割當然費用是我出。

不然依據民事訴訟法94-1條,4個月內我不預納,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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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因為,我是原住民,我有一個建地賣給了平地人,賣25萬。

他先給我10萬元,後來這個平地人他不要這個建地,要我還他10萬元。

我們已經立下了合約,想說他這樣算是違約嗎?要怎麼做呢?

 

 

答:

大大您好:

一般買賣契約都會約定如果買方悔約不買時,賣方得解除買賣契約及沒收價金,所以買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要悔約不買時,你是可以先催告買方履行契約給付買賣價金,如果催告期滿仍不履行時,即可主張解除契約,沒收買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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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想請問幾個祭祀公業的問題,請專家不吝指教:

 

1. 我知道好像被指定為古蹟好像是有容積獎勵祭祀公業的派下員可以把這個容積轉移的權利再賣給建商對吧,所以算是一種獎勵?

 

那麼總體來說祭祀公業土地被徵收或是被指定為古蹟是否對人民有免稅減稅還是有其他的獎勵呢?

 

2.現在祭祀公業因為都更而要同意徵收, 這算是一種同意處分祭祀公業土地的法律行為吧?那麼到底同意比率要依照哪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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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果有想請代標公司代標,卻發現有其他人也請同一家代標公司代標,這樣最後是怎麼處理呢?

 

這是我很好奇的一點。

 

答:

 

大大如委託代標公司代標法拍屋,與代標公司間即成立民法上的委任關係(參看民法第528條)。而「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參看民法第535條),所以同一個代標公司同時接受二個以上的當事人委託代標法拍屋,二個委託人間既有利害衝突的,代標公司如何盡到受任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所以代標公司同時接受二個以上的委託人委託,委託人是可以依民法第544條的規定,要求代標公司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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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請問沒有辦保存登記的建物沒有權狀,該如何辦理過戶?

 

答:

 

大大您好,我國關於土地、房屋的產權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除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外,是採登記生效主義,所以買賣不動產,如果未經登記是不會發生產權移轉的效力(參民法第758條、第759條)。

 

而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雖然不符合建築法規而無法辦理登記,但在私法上,仍是受法律保障的財產權之一,所以法院在實務上認為該建築物的所有權雖然不能移轉,但仍發生事實上處分權移轉的效力,而使買受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該建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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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家樓頂有違建 我可拆掉他嗎?
跟違建拆除大隊講 不知道要排幾十年?
如果我自己拆 (我樓上居民的違建)
我有違法嗎?
謝謝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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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前妻要跟我爭房產,請問我該怎麼辦!!??

事情是這樣子的...
我跟我前妻,結婚九年,目前已經離婚一年多了...
九年來,常常因為價值觀的不同,還有很多生活上的瑣事,而不斷地爭吵...
兩年多前,一如往常地,吵得不可開交...
她吵著要離婚,但當時的我不想離婚...(因為我們有一個女兒...)
她提出一個條件,要我把我們這間房子的產權,過戶一半給她,她就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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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各位大大您好,小弟有一土地分割疑問,煩請具備此專業之人事能給予指引:
原由:
1.約40年前原為九位退伍軍人集資共同一塊土地,並依個人之金額在公同土地上興建房屋,(嘉義縣水上鄉)
2.依個人之金額所分配的土地上興建1~3間之平房。
3.部分退伍軍人後續在個人原所興建的平房拆除後興建透天樓房。
4.原欲依目前個人所擁有之房屋申請分割,但有些退伍軍人已病逝,其後代對於分割後須補繳房屋稅而不願意分割。
現況:
目前有擁有之房子亦為第二代,請問是否可針對房子之土地進行強制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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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有一對兄弟繼承一戶透天厝,哥哥持分3/4,並長期居住在此,而弟弟持分1/4,長期住在外地。最近弟弟的老婆吵著要弟弟全家搬回來住,不知哥哥是否有權拒絕呢?

(這個弟婦其實是不爽大哥分較多,故意來亂的)

2013-10-05 07:47:24 補充

他們大約是半年前繼承的.

2013-10-05 18:42:25 補充

還是說在雙方未達共識之前,哥哥有權不同意讓弟弟的家屬進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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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標題:兄弟2人共有一戶不動產,大哥持分四分之三,可否委託仲介強制出售??
並於出售後,將弟弟應得之款項至法院提存??

 

 

答:

 

依民法第819條的規定,各共有人雖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但對整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過土地法第34條之1是民法上開規定的特別規定,也就是只要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出售共有物,如果其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時,且可不論其同意出售之共有人人數是否已逾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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